委内瑞拉外长:委驻厄使领馆全部外交人员将回国
78 2025-04-05 14:39:32
问:前面您谈到,在现代社会,实行法治已经日渐成为了人们的治国共识,为什么会有这种共识呢? 您能具体谈一下吗? 答:一般说来,哪种治理社会的方法好,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往往取决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
第三,缺乏优秀、适格的法律与计算机人才。但面对海量、巨大的数据流,这种算法已经不可能准确把握法律现象与司法运行规律,而是需要更为精细与技术化的算法。
[20] 那么,在中国,法律人工智能又呈现出何种景象,社会各界对其前景抱以怎样的希冀呢? 从理论界来看,法律人工智能受到了广泛关注,并展开了初步研究与讨论,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关注人工智能作为新兴工具对既有法学理论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基于此,AI可以预测最高法院未来的裁判,其准确率达到了79.46%。那么,我们当下法律数据的质与量如何呢?笔者的基本判断是,我们处于数据严重匮乏的状态,且可能在中短期内依然如此。就此而言,在当下技术开发者对人类法官经验的选择尚无力区分时,我们无法判别何为优秀的裁判文书、何为优秀的裁判标准。在人工智能迅速勃发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关注人工智能,也勤于学习、研究相关知识、技术,但目前仍缺乏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客观认知。
(一)匮乏且低质的法律数据 毫无疑义,人工智能兴起的重要原因在于大数据爆炸式的增长,这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必须的燃料。而要想寻求真实的数据、信息与模式,没有人类的帮助将很难完成。由于道德的私人化和相对性,道德已不能再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治道。
在一个诚信程度比较高的社会,价值数千万元的交易,一个电话就可以达成协议,而且双方通常都会信守协议。在自由与群合这对存有内在冲突的价值关系上,民主形式法治关注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平等的自由,而是更有利于强者的自由。但区别在与以下几点:一是在民主型法治下,法律须经民众直接制定或由民选机构制定或认受。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结成社会关系。
这意味着,民主和法治之间并不密不可分,互为前提。实际上,掌权者是民选的还是上级指定的,不仅关系到权力的产生途径,而且关系到权力行使的目的以及上级对下级的期待。
重要的游戏过程而不是游戏结局,因为没有一位游戏者可以预先决定结果。像民主一样,法治也有漫长的发展历史,先是一些具体因素出现,随后发展成形,最后其制度、理念和原则得到了确立。民主实质法治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本身,在必要时还考量法律以外的价值,超越法律条文和既定程序,以便寻求实质正义。但是,民主形式法治仍然是基本的形态,民主实质法治不过是对它的弊端的补救与矫正。
列宁认为,在一个文盲国家是不可能建成共产主义的,那么,一个公民守法意识薄弱的国家,能够建成现代法治社会吗? 第五,增强诚信意识。时下法治研究中的洋话连篇,"西典"满卷,言必称希腊、罗马,典必出英美、欧陆,不仅仅是一种"法学失语症",实际上是一种"文化失语症"。或者失信,余下选项便只有法治。人大的权力还有没真正与民众直接联系起来,重要的一点是人大主要职位是指定的,而不是选举的。
他们一手抓实际"政绩",一手抓"场面政绩"和"数字政绩",可谓"两手都硬"。在中世纪的西方,基督教要求一切权力归上帝所有,认为人的最高境界是对神的奉献和寻求来世进入天国,而不是追求现世的权益。
光吃吃喝喝尚不过瘾,还要"潇洒走一回","玩的就是心跳"。当时民主型法治的产生与氏族社会延续下来的民主传统直接关联,并不是自然法与多元利益集团并存的产物。
首先,民主形式法治由于主张法律的权威来源于自身,排除了检验法律合法性的更高标准,在实践中会失去对"恶法"的批判能力,可能导致"恶法"之治。问:人们在讨论文化时,通常有东西方文化之分,在法治问题上,是否有东方法治与西方法治之分? 答:我将法治分为民主型法治与非民主型法治意味着,不同意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这种时间划分,也不同意东方法治与西方法治这种空间划分。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仍十分薄弱。先秦和秦朝的法治属于前一类型。尽管普法教育中突出强调守法,仍然有许多公民缺乏守法意识。但是也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并着眼于长远,发展自愿社会共同体,循序渐进地走向共同体法治。
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共同特征,是依照法律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民主和法治也处在初级阶段,与这个阶段相适应的法治主要是民主形式法治,即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强化程序正义的观念,而不应超越历史发展阶段,在民主形式法治没有得到发展的条件下,超越阶段地追求民主实质法治。
在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策"放任-干预-再放任-再干预"的逻辑循环,导致了法治价值取向的不断波动和颠簸。尽管法律援助的范围日渐扩大,但无论如何也难以从根本解决这类问题。
因为暴君和贪官的腐败往往成为葬送王朝的导因,由此导致社会失序,陷入一片混乱。另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担负做出重大决策和实际上管理公共事务的重要任务,他们行使着重要的公共权力。
但同时,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它不仅追求形式公正,而且应关注结果公正。在一个社会中,有时,几种治道会并用,但通常以其中的一种治道为主。从法理上讲,不是政府养活公民,而是公民养活政府,因为政府的权力和经费来源于公民。就法治而言,又呈现出不同形态。
实际上,与其他公共权力领域相比,司法权腐败也许并不是最严重的。在这个问题上,您认为应从哪几个方面着手,关键在于解决哪些问题? 答:权力监督问题十分重要。
在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时期,以权力为媒介的政治关系和以金钱为媒介的金钱关系主宰着所有社会关系,一般性的法律显然对有钱有势者有利,对于下层民众和穷人十分不利。既然中世纪的英国不存在民主,按照法治与民主密不可分的观点,当然也就不存在法治。
当然,"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从法律角度,应使用"公民"一词。在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发展中,为了使得生活有序,人们探索并尝试了各种治道,其中主要有神治、德治、人治和法治。
否则,掌权者是上级任命的,就不会对民众负责,而往往会眼睛向上,只揣摩上司的心理,迎合上司的口味,按照上司的眼色行事,不会把群众放在心里。问:您上面提出了四种法治类型,并分析了民主形式法治与民主实质法治的联系和区别,并指出各自的困境,这种研究法治的方法,与国内外流行的关于法治问题的研究不同。一是在某些君主立宪制国家,仍然保留着国王的世袭制,如英国的女王和日本的天皇等,他们的权力源自继承,不是来自民众,但是,他们的实际权力已经很小,保留的都是象征性的权力,居于"统而不治"的地位。近年来,违约现象在中国十分严重,欠债不还的行为极为普遍,俗称"杨白劳气死黄世仁"现象。
待人诚实,严守信用,是包括中国传统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所提倡的美德。我所以突出强调制度机制的建构,意在通过制度的有效运作逐渐输入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法治观念,因为制度中本身就含有价值观念。
在发展法治的今天,这种状况应该改变。同一类别应有共同特征,这是分类所要求的基本前提。
因此,不能简单以"古代"或"现代"作为判断依据,因为现代也存在非法治国家和非民主型法治社会。对于弱者来说,自由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边缘化和贫困化,在缺乏必要享有自由的物质条件时,自由的背后则是无人问津的饥寒交迫。